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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頁設計流程的GET和POST有何差別?!

如果有人問你,GET和POST,有什麼區別?你會如何回答?

我的經歷

前幾天有人問我這個問題。我說GET是用於獲取資料的,POST,一般用於將資料發給伺服器之用。

這個答案好像並不是他想要的。於是他繼續追問有沒有別的區別?我說這就是個名字而已,如果伺服器支持,他完全可以把GET改個名字叫GET2。他反問道,那就是單純的名字上的區別嘍?我想了想,我覺得如果說再具體的區別,只能去看RFC文檔了,還要取決於伺服器(指Apache,IIS)的具體實現。但我不得不承認,我的確沒有仔細看過HTTP的RFC文檔。於是我說,我對HTTP協議不太熟悉。這個問題也就結束了。

最普遍的答案

回來之後尋思了很久,他到底是想問我什麼?我一直就覺得GET和POST沒有什麼除了語義之外的區別,自打我開始學習網頁設計程式碼開始就是這麼理解的。

可能很多人都已經猜到了,他要的答案是:

1. GET使用URL或Cookie傳參。而POST將數據放在BODY中。

2. GET的URL會有長度上的限制,則POST的資料則可以非常大。

3. POST比GET安全,因為資料在位址欄上不可見。

但是很不幸,這些區別全是錯誤的,更不幸的是,這個答案還是Google搜索的頭版頭條,然而我根本沒想著這些是答案,因為在我看來他們都是錯的。我來一一解釋一下。

GET和POST與資料如何傳遞沒有關係

GET和POST是由HTTP協議定義的。在HTTP協議中,Method和Data(URL, Body, Header)是正交的兩個概念,也就是說,使用哪個Method與應用層的資料如何傳輸是沒有相互關係的。

HTTP沒有要求,如果Method是POST資料就要放在BODY中。也沒有要求,如果Method是GET,資料(參數)就一定要放在URL中而不能放在BODY中。

那麼,網上流傳甚廣的這個說法是從何而來的呢?我在HTML標準中,找到了相似的描述。這和網上流傳的說法一致。但是這只是HTML標準對HTTP協議的用法的約定。怎麼能當成GET和POST的區別呢?

而且,現代的網頁設計 Server都是支持GET中包含BODY這樣的請求。雖然這種請求不可能從瀏覽器發出,但是現在的網頁設計 Server又不是只給瀏覽器用,已經完全地超出了HTML伺服器的範疇了。

知道這個有什麼用?我不想解釋了,有時候就得自己痛一次才記得住。

HTTP協議對GET和POST都沒有對長度的限制

HTTP協議明確地指出了,HTTP頭和Body都沒有長度的要求。而對於URL長度上的限制,有兩方面的原因造成:

1. 瀏覽器。據說早期的瀏覽器會對URL長度做限制。據說IE對URL長度會限制在2048個字元內(流傳很廣,而且無數同事都表示認同)。但我自己試了一下,我構造了90K的URL通過IE9訪問live.com,是正常的。網上的東西,哪怕是Wikipedia上的,也不能信。

2. 伺服器。URL長了,對伺服器處理也是一種負擔。原本一個會話就沒有多少資料,現在如果有人惡意地構造幾個幾M大小的URL,並不停地訪問你的伺服器。伺服器的最大併發數顯然會下降。另一種攻擊方式是,把告訴伺服器Content-Length是一個很大的數,然後只給伺服器發一點兒資料,嘿嘿,伺服器你就傻等著去吧。哪怕你有超時設置,這種故意的次次訪問超時也能讓伺服器吃不了兜著走。有鑒於此,多數伺服器出於安全啦、穩定啦方面的考慮,會給URL長度加限制。但是這個限制是針對所有HTTP請求的,與GET、POST沒有關係。

安全不安全和GET、POST沒有關係

我覺得這真是中國特色。我講個小段子,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出這個說法多麼的可笑。

覺得POST資料比GET資料安全的人會說

“防君子不防小人;中國小白多,能防小白用戶就行了。”

“哼,”我不以為然,“那你怎麼不說,URL參數都Encode過了,或是Base64一下,小白也看不懂啊。”

那人反駁道,“Encode太簡單了,聰明點兒的小白很容易就可以Decode並修改掉。”

我笑道,“五十步笑百步耳,再聰明點兒的小白還會截包並重發呢,Opera就有這功能。”

那人陰險地祭出神器——最終解釋權,說,“這個不算小白。”

我日啊。

最後一點兒感想

我之前一直做Windows桌面應用,對網頁設計開發無甚瞭解,直到一年多前轉做伺服器端開發,才開始接觸到HTTP。(注意,我說的是HTTP,不是HTML。伺服器開放介面是基於REST理念設計的,使用的協議是HTTP,但是傳輸的內容不是HTML。這不是網頁設計 Server,而是一個網頁設計 Service)

所以我對於GET和POST的理解,是純粹地來源於HTTP協議。他們只有一點根本區別,簡單點兒說,一個用於獲取資料,一個用於修改資料。具體的請參考RFC文檔。

如果一個人一開始就做網頁設計開發,很可能把HTML對HTTP協定的使用方式,當成HTTP協定的唯一的合理使用方式。從而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。

可能有人會覺得我鑽牛角尖。我只是不喜歡模棱兩可,不喜歡邊界不清、概念不明,不喜歡“拿來主義”,也不喜歡被其他喜歡鑽牛角尖的人奚落得無地自容。

 


轉貼來源:網頁設計部落格知識分享

 


參考文獻:

1.林隆儀、林岳民 (2005), 廣告比較策略與廣告訴求方式對購買意願的影響-產品涉入之干擾效果, 企業管理學報, 65(), 1-30.

2.林建煌 (2007), 消費者行為, 台北市: 智勝文化.

3.林永惟、宋同正 (2008), 商業平面設計之設計品質, 商業設計學報, 12(), 19-34.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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